德国法轮大法协会起诉联邦内政部侵权案得出结论 【明慧网2004年4月26日】(明慧记者苏晶、郑岩报道)今天(2004年4月26日)中午,柏林州行政法院法官、德国联邦内政部代表和德国法轮大法协会代表经会谈正式达成协议,使德国法轮大法协会起诉联邦内政部侵犯人权案件得出结论。 2003年4月,德国法轮大法协会和数名德国等不同国籍的法轮功学员针对联邦刑警的侵犯行为向柏林州等地的行政法院分别递交了四份诉状,状告德国联邦内政部,下萨克森州内政部、布兰登堡州内政部、萨克森州内政部:2002年江泽民访德期间,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受到德国联邦刑警和柏林警方的侵犯。 今日上午得出判决结果的是针对德国联邦内政部的诉案。 2003年4月3日德国法轮功学员代表在公布诉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的尊严和正义是构成正常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然而它却在江泽民到访时受到了侵犯。希望此事通过这次对话和行政起诉得以澄清,并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2004年4月26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德国联邦内政部代表和德国法轮大法协会代表Wu Wenxin在柏林的行政法院进行了会谈。 法官就德国法轮大法协会等起诉联邦内政部侵犯人权案件,建议涉案双方通过协议解决纷争。 法官告诉双方,他认为当时德国警察的做法是违反本国基本法的,尤其是把法轮功学员从旅馆的房间强行赶出是侵犯了本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在旅馆的房间里的权利和在自己住所的权利没有区别。 法官并指出,法轮功一直是以和平方式进行抗争。在他知道的范围内,法轮功学员没有对任何人或物采用过暴力。 内政部代表称法轮功学员当时有“侮辱来访国家元首”的口号等,法官说,他经过研究认定,法轮功学员使用的横幅等,没有任何受本国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所不允许的内容。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上述观点达成了一项协议,正式确认各自同意协议内容。在协议的最后,法轮功一方表示理解德国内政部在外国元首来访时要采取一系列特别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