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就法轮功学员遭歧视一案 【明慧网2004年3月26日】(明慧记者悦然波士顿报道 )针对波士顿两名记者冯学斌和于可心因自己的信仰是法轮功而受到当地两家华人社团及负责人歧视而投诉一案,「麻萨诸塞州反歧视委员会」作出裁决:被投诉人-「海外华人企业家协会」及负责人李刚和「北美华人医学协会」及负责人萧镭-有充分理由被认为触犯法律(Probable Cause Finding)。 *采访受歧视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信仰)法轮功 2003年6月14日晚,波士顿十三家华人社团在萨得伯瑞镇(简称萨镇)联合举办「抗萨斯募捐音乐会」,冯学斌和于可心作为「新唐人电视台」记者前往采访。在其它所有媒体允许入场的情况下,冯于二人被「海外华人企业家协会」的负责人李刚和「北美华人医学协会」负责人萧镭拒之门外。两位记者利用手中的摄像机将全程拍摄下来,这卷录像带成为此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录像中显示,两位记者正要入场采访时,被萧李二人拦住,并告知无票不得入场。当记者要买票时,又被告知必须事先买票,现场不卖票,而从录像上看,当场就有不止一人买票入场。后来有人给了记者一张票,萧镭立即追上给票人,单独说了几句话,致使给票人将票收回。最后萧李二人叫来当地警察,强迫两名记者离场。 「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被投诉人否认对两名记者有歧视行为,但从录像中可知:1)萧李二人知道两名记者是法轮功学员,萧还嘲笑她们的信仰及法轮功创始人。2)音乐会的票是在门口向公众出售的。3)有人给了记者一张票,但当萧将那人叫到一边,单独说了几句话后,那人把票收了回来。萧在后来的对话中承认他说的是“我告诉他,你们是法轮功”。综上所述,「麻州反歧视委员会」认定两名记者被拒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信仰)法轮功。 根据「麻州普通法」第272章92A节:任何公共场所、渡假村、或娱乐场的拥有者、租用者、或经营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出版、发行、散发或表示出,有意地或已造成对任何宗教信仰,阶层,种族、肤色、派别、性别等的人士的歧视。因此「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投诉人提供了一个不证自明的歧视案件,即她们在公共场所被拒之门外,只是因为她们的宗教信仰;而被投诉人则无力提供任何可成立的,并且是非歧视性的理由。 「麻州反歧视委员会」的裁决则向人们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江氏集团将对法轮功的迫害与歧视延伸到海外自由社会里的企图是决不被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