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案追踪:原告律师提交上诉法庭法律辩论文件

【明慧网2004年3月22日】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原告律师泰瑞.马什(Terri Marsh)博士和安东尼.雅玛托律师(Anthony D'Amato)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递交了起诉江泽民一案的法律辩论文件。法庭将安排口头辩论,进而做出裁决。

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2004年3月19日提交上诉法庭的这份辩论文件是针对对方对泰瑞.马什律师1月20日提交的上诉文件的回应所做出的进一步回应。原告律师在此文件中指出,对于江泽民个人唆使和下令进行的酷刑和群体灭绝行为,被告江是不能享有豁免权的。对于外国官员个人违反国际法的非政府行为,美国行政部门不能给予其豁免。

文件并进一步举例说,对于外国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圣逖西玛.特立尼达(The Santissima Trinidad)案例中已经作出了答复。法庭当时裁决尽管外国主权国的公有船只应免于在美国法庭受起诉,但若船只违反了国际法则豁免权将不再适用。

原告律师在辩论文件中说,在起诉江的诉讼中,指控江设计、命令、贯彻并领导了一场试图在中国消灭法轮功的运动。被告江的行为导致了对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的有预谋的谋杀、失踪、广泛的酷刑和群体灭绝。

这些指控描绘出一个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在1997年克林顿和琼斯(Clinton V. Jones)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见证到连克林顿总统都没有争论说总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什么中国的主席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豁免权不等于免于处罚

在此前裁定引渡前委内瑞拉元首马科思.皮鲁兹.吉米奈兹(Marcos Perez Jiminez)回国的案子中,第五巡回法庭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他的职位而这些行为不在其公职职责之内。这些行为包括强奸等恶行,这决不是国家的行为,这一点连上诉人吉米奈兹自己都承认这不是“国家行为。”

原告律师最后向法庭要求撤销地区法庭拒绝接受对江和610办公室的起诉的判决,并要求地区法庭允许原告修订他们的起诉以及给予被告合理的时间就起诉进行回复或辩护。

背景资料:芝加哥起诉江泽民案时间表

(1) 2002年10月18日,美国联邦法院北伊州地方法院,法轮功学员原告 A-F 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对江泽民提交了法律诉讼 (编号 02 C 7530)。

(2) 2002年10月22日,原告递送了法律诉讼传票。在以后几个月中,原告多次将法律诉讼文件挂号寄往中南海。江泽民办公室多次签收法律信件。

(3) 2003年9月12日,北伊州地方法院以国家元首豁免权为由,技术上驳回原告起诉(当时江已经不再是国家元首)。

(4) 2004年1月20日,原告依法将本案上诉到美国第七巡回法院。

(5) 2004年3月5日,美国行政部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支持驳回本案的材料。

(6) 2004年3月19日,原告提交了对上述材料的回应材料。除了1月20日提交的理由之外,材料中增加了对诉江案程序合法性的提要。就是说,对江的诉讼过程完全符合紧急事件法官Hibbler签署的法令。文件还强调任何人,不管是现任还是前任国家元首,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7) 现在双方材料收集完毕。口头辩论将在近期进行。法官委员会将决定辩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