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法轮功学员就诉江案上诉欧洲人权法庭

【明慧网2003年12月22日】2003年12月16日,比利时法轮功学员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上诉欧洲人权法庭,要求能够在比利时公正审理诉江案,进一步调查江氏及帮凶迫害法轮功的罪行。

欧洲人权法庭位于斯特拉斯堡,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建立的欧洲理事会下属的司法仲裁机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承诺遵守欧洲人权公约,以示尊重基本自由与人权。法庭由43位法官组成,确保缔约国遵守公约的义务。

2003年8月20日,法轮功学员在比利时对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和“610”办公室主任李岚清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比利时联邦检察官决定该案不予受理,理由是与比利时有关的原告不是严重违反人权的受害者。

根据目前比利时的法律及司法程序,在比利时已不能对联邦检察官的这一决定进行上诉。鉴于该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因此本控告案原告决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请求,要求能够在比利时公正审理诉江案,进一步调查江氏及帮凶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同时法轮功学员希望,也相信比利时的司法部门,能伸张正义,将迫害元凶送上法庭。

12月17日上午,40多位来自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及瑞士的法轮功学员来到在欧洲议会前,和平请愿,要求公审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CNN记者采访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在人权大厦前

法轮功学员欧洲议会前和平请愿

人权大厦前的广场,从来不允许人们在此举办活动。警察,人权法庭的保安人员以及里面的工作人员了解发生在中国的事实真相后破例准许法轮功学员在院内展示功法。